过去的几个月,全国多地遭遇有史以来大强降雨。暴雨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厂房被淹,车辆、设备等损毁,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的优惠。
一旦受灾,企业如何进行税收自救,将经济损失降到?
基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结合上述规定可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可以扣除。
那么具体如何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呢?
首先是损失金额确认问题。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其次是申报扣除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申报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仅需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条第(二)项,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由上可知,企业资产损失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那么,怎么判断企业的存货损失是不是“非正常损失”呢?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
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属于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货物毁损,不属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故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需做进项转出处理。
注意:甲公司本次存货毁损是由于暴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非企业管理不善原因造成,因此,涉及的已抵扣增值税13万元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取得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空白发票丢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若企业的发票被损坏或丢失,那么应当于发现丢失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接受发票丢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9号)规定,
(1)同时丢失已开具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丢失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丢失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特此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文章源自沛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