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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2023-03-17 09:35:01


PART 01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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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纳税人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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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3






我是一家服务公司,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规定,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

答: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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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4






纳税人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没有变化。

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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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5






如何办理2023年度加计抵减声明备案?

答:您好,请您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生产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或《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进入填写提交即可(【生产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是适用5%的,【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是适用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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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6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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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7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已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需要将专用发票追回后进行作废或红冲,方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无法追回专用发票,则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另外,除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外,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其他销售收入仍可按规定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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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8






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专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专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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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9






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了改版变量申请,从哪里查询审核进度?

答:您好,请您在电子税务局主页依次点击【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事项进度管理】,输入查询条件,查看对应业务的“办理状态”是什么,同时请查看“办结期限”显示到什么时候(如没有显示办结期限建议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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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0






本月增值税发票不够用,请问如何办理增量?

答:您好,可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发票改版变量申请】办理。(填写时只填写需要变更的内容,如某种发票只变量,请填写“申请变更持票数量”,不要点击选择“申请变更开票限额”栏次,此行为空即可;

如某种发票只改版不变量,就只填写“申请变更开票限额”即可)填完点击右上角“保存”-“下一步”提交等待税务机关受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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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1






挂车的车辆购置税有什么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规定:

“一、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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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5.《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9.《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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