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销售收入不超过10万,季度销售收入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不含专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分为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1)核定征收如何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核定附征率
《定期定额自行申报表》
(2)查账征收如何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依据会计核算计算出利润总额,然后调整税会差异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可上浮20%。
政策依据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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